【案情】
张某为K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与陈某签订木工承包合同,后陈某由吴实际履行木工事项,期间木工组郭某发生工伤,后认定为郭某与K公司存在工伤并被裁决承担赔偿责任。因K公司拖欠工程款,后陈某起诉张某索要工程款,一审判决张某个人承担责任,现本律师代理上诉事宜。
【观点】
一、本案一审裁判文书当中针对客观事实表述严重错误,以致影响到法律事实的认定。本代理人在本次谈话时一再强调,张某虽与陈某签订合同,但实际上陈某根本没有履行,而是与吴某履行了合同,有大量来往款项、工人工资为证,而陈某则是本案中虚列人,吴某、陈某之间有可能存在利益分配或其它问题,一审法院被其利用错误认定张某与陈某结帐的客观事实。
二、本次谈话中针对之前的郭某判决书、裁决书、执行文书系公开文书,不存在陈某、吴某不知情K公司的存在以及合同的履行。本案诉讼主体不管是从原告还是被告都存在错误或遗漏,系陈某故意所为,欺骗法院,该行为严重亵渎了法律。这些文书中明确载明郭某系他们木工班组中工人,系从事木工事宜时发生的受伤,且发生的工伤地点也是涉案工程所在地,为此不容陈某的代理人如何辩解,法院应当尊重之前法院所认定基本法律事实,即陈某、吴某是明知承包合同的主体是K公司,而不是张某。
假如是张某个人承包,则在郭某案件中的案由应当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对于陈某、吴某
张某为K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与陈某签订木工承包合同,后陈某由吴实际履行木工事项,期间木工组郭某发生工伤,后认定为郭某与K公司存在工伤并被裁决承担赔偿责任。因K公司拖欠工程款,后陈某起诉张某索要工程款,一审判决张某个人承担责任,现本律师代理上诉事宜。
【观点】
一、本案一审裁判文书当中针对客观事实表述严重错误,以致影响到法律事实的认定。本代理人在本次谈话时一再强调,张某虽与陈某签订合同,但实际上陈某根本没有履行,而是与吴某履行了合同,有大量来往款项、工人工资为证,而陈某则是本案中虚列人,吴某、陈某之间有可能存在利益分配或其它问题,一审法院被其利用错误认定张某与陈某结帐的客观事实。
二、本次谈话中针对之前的郭某判决书、裁决书、执行文书系公开文书,不存在陈某、吴某不知情K公司的存在以及合同的履行。本案诉讼主体不管是从原告还是被告都存在错误或遗漏,系陈某故意所为,欺骗法院,该行为严重亵渎了法律。这些文书中明确载明郭某系他们木工班组中工人,系从事木工事宜时发生的受伤,且发生的工伤地点也是涉案工程所在地,为此不容陈某的代理人如何辩解,法院应当尊重之前法院所认定基本法律事实,即陈某、吴某是明知承包合同的主体是K公司,而不是张某。
假如是张某个人承包,则在郭某案件中的案由应当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对于陈某、吴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