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8年被告向原告借款32万元,后被告陆续偿还原告款项,并于2020年6月15日偿还原告本金,同日被告就利息部分向原告出具结算借条,借条中约定下欠利息4.5万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起诉到法院主张偿还。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江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被告的委托,担任被告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现我基于对本案事实的认知,对本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借款性质的辩解。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原告所持利息借条的合法性。被告承认曾向原告借款,并按时偿还了本金。然而,关于利息部分,原告并未透露其为职业放贷人,因此被告才同意出具借条。但原告悄然收取的利息显然超出了正常的借款利率,已经饱含了侵害被告利益的成分,故利息部分并不具有合法性。尽管原告持有的是被告签字的借条,但原告以职业放贷人的身份,欺骗被告出具借条,这显然也有违公序良俗。
二、关于证据的质证。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江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被告的委托,担任被告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现我基于对本案事实的认知,对本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借款性质的辩解。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原告所持利息借条的合法性。被告承认曾向原告借款,并按时偿还了本金。然而,关于利息部分,原告并未透露其为职业放贷人,因此被告才同意出具借条。但原告悄然收取的利息显然超出了正常的借款利率,已经饱含了侵害被告利益的成分,故利息部分并不具有合法性。尽管原告持有的是被告签字的借条,但原告以职业放贷人的身份,欺骗被告出具借条,这显然也有违公序良俗。
二、关于证据的质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