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抚养费与诉讼时效

2024-05-26 17:34阅读:
一、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观点1
、法律上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有两大类:基于纯粹的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和基于非纯粹的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对于前者,其请求权内容并非诉讼时效调整的对象,所以不属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对于后者,因侵权的行为和事实处于持续状态,起算点无计算,所以也没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必要。
从请求权的性质看抚养费请求权应当系身份权请求权,即民事主体在其身份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或者有侵害之虞时,向加害人请求加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回复或者保持身份权圆满状态的权利。身份权请求权由于与特定身份关系密不可分,且涉及公序良俗和伦理道德,故不适用诉讼时效。
观点2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身份之上的请求权,一般包括基于抚养、赡养、解除收养关系、亲子认领、离婚等法律关系的请求权。由于这类请求权以人的身份利益为内容,或以身份关系为前提,因此具有特殊性,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是,近亲属之间为尽抚养义务而确定的定期给付抚养费、赡养费等情形,及身份关系受到侵害而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形,则具有了一般债的性质,应适用诉讼时效。
观点3、区分“三养”“三费”。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称之“三养”,为何“三养”不涉及诉讼时效?可能有如下原因。
其一,只有金钱请求权才能成为诉讼时效标的的观念。“三费”体现为一定数额的金钱,“三养”则并非如此。“三养”主要以提供实物的方式日常、零碎地实施,很难计算出其金钱价值。如果权利人起诉义务人不履行义务,难以在起诉书中提出具体的诉求额,达不到《民事诉讼法》“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的要求。从这个角度看,主张诉讼时效的客体只能是债权请求权的观点有合理性。
其二,只有定期金请求权才能成为诉讼时效标的的观念。“三费”的本质是定期金给付,许多国家的立法者把“三费”设定为定期金,如《德国民法典》第1612条及《魁北克民法典》第589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0条也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如此安排,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确定成为可能。申言之,一期定期金未支付,便可从该期定期金的到期日开始起算时效。反过来,“三养”并非定期金给付,而主要是实物形式的不定期给付,如在给付衣服的情形下,衣服损坏便购新衣替代,此等替代难以设定期限。接近定期给付的食物给付(如一日三餐),每次给付的价值低微,即使能勉强确定时效的起算点,案值也达不到立案标准。所以,“三养”之性质不能与诉讼时效制度兼容。
有观点认为对扶养费的请求权通常受诉讼时效限制。其一权利人不主张证明则说明他不需要对方给付抚养费,另外有观点认为限制追诉过去时间的扶养费,因为这种扶养义务的存在和范围难以查明,而且债务人也不应受到高额扶养费的突袭
三、《民法典》第196条排斥三费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基于三个理论误区:其一,对《墨西哥民法典》关于扶养费时效规定的不全面认知;其二,对《德国民法典》关于扶养费时效规定的不全面认知;其三,时效制度不适用于家庭法的错论。《民法典》第196条从属的更大语境是免除诉讼时效制度,这一制度旨在让保护某些权利的诉权永久化,从而昭示这些权利的重要性。进入法典化时代,受扶养权被列入了这些权利的清单,以表明其关乎公共秩序的性质。但受扶养权不受时效限制不等于扶养费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因为扶养关系具有条件性,在权利人有需要、义务人可以承受时才成立。扶养费权利人长期不请求扶养费,表明他不需要此等扶养,而且长期不请求造成欠缴扶养费的累计并形成大数,如果义务人突然请求,有违权利失效原则,会对义务人造成突袭。此外,义务人的经济状况也在变动中,等到睡眠已久的权利人突然行权时,义务人可能已无力承担扶养义务,出于这些理由,各国民法典都承认扶养费请求权受时效限制。
由于较早的民法典一方面规定受扶养权不受时效限制,另一方面也规定扶养费请求权受时效限制,这容易造成误解,新近的民法典则采用了更不容易产生误解的表达。例如,《阿根廷国家民商法典》第712条规定:“1.家人身份之诉不可放弃且不受时效限制,但不妨碍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情形消灭。2.家人身份导致的财产权受时效限制。此条第2款把扶养费请求权界定为身份关系导致的财产权,受时效限制。本文已证明,尽管三费请求权受时效限制,但三养请求权因为不能金钱化和定期给付而无关时效。所以,简单地把请求权二分为受时效限制与不受时效限制是不够的,实际上还有第三种类型,即无关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四、本案属于抚养纠纷案,双方自2016年离婚,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经常与原告有来往。
从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发现被告期间履行了以上理论所示“三养”中的抚养义务,被告履行的主要是实物加现金形式的不定期给付,如在给付衣服的情形下,衣服损坏便购新衣替代,学费、书本费、住宿费、生活开支随时支出等等,当然还有许多生活费现金交付给原告的爷爷保管、支配,这些款物现都无法全部统计。但通过对被告目前收集的证据整理,达到高度盖然性,原告与被告的关系很好,被告经常为原告购买各种生活物资、学习用品等等,故可以证明被告期间履行了抚养的义务,只不过没有全部以定期金的方式给付原告及法定代理人。
双方虽有书面定期金的给付抚养费约定,由于协议约定给付定期金的义务基础来源于抚养义务,被告期间以其它非定期金的给付方式履行了针对原告的抚养义务,故不存在再行给付以往的定期抚养费责任。
原告目前的主张起诉主要针对起诉前的抚养费义务,其金额之大、时间跨度之长,被告平时以非定期金方式给付,导致被告无证据证明定期金给付。原告针对定期金给付权利长期处于睡眠状态,现以高额扶养费的“突袭”诉讼行为会使被告作为义务人无能力承担,如判决支持原告的不当主张将导致原被告权利失衡,加重被告履行抚养义务。故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起诉之前给付抚养费的主张。
五、结合以上法律、法理发现本案抚养费的主张可以参照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驳回其诉求。
因为针对定期金给付,其已转化为普通债权,以每期给付约定时点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原告没有即时主张说明原告不需要被告给付或被告己通过其它方式给付过,原告在当时无必要起诉被告主张给付抚养费。事实上被告在本案中提交的相应的证据,其主要在非定期、非金钱地履行了抚养义务,若原告反驳被告的主张成立,则应当提供反驳的证据,否则不予采信原告的诉求。实际上本案应当其运用诉讼时效的观点、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来达到运用诉讼时效抗辩同样的法律效果,即虽不可以直引用诉讼时效驳回原告的诉讼,却可以引用举证责任来支持被告的主张。
假设双方没有约定定期金抚养费给付义务或约定不明状态,被告长期不履行给付定期金抚养费义务,则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和事实处于持续状态,诉讼时效起算点无法计算,对于此种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而本案通过协议离婚,以书面方式约定了每期给付抚养费的时间、金额,故本案应当视为脱离的身份关系而转化为普通债权,故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予以驳回原告的诉求。
六、本案虽为婚生子作为原告起诉,但实际上系原告之父利用原告的身份起诉,也即被告的前夫在本案中起到关键作用,被告与婚生子关系并没有决裂,婚生子每年寒暑假还到被告处长期生活,故不存在被告未履行抚养义务,被告不仅在共同生活期间履行大量的抚养给付义务,其在平时经常带原告一起玩耍、开销。故从起诉实际主体、动机等要以发现本案并非婚生子本人起诉,而是被告的前夫恶意诉讼,故应当判决驳回针对之前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