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受杭州原告甲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原告杭州甲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的货没有质量问题。
1、原告自2019年多次与被告发生业务往来,且加工产品基本相同,被告以及外国买家一直没有提出质量问题。本次货物买卖合同订于2021年6月9日,双方沟通多次,原告生产过程中,被告要求原告多次将样品及图片发送给被告及外国用户,原告在被告及外国用户认可的情形与才装车发货至被告指定地点即天长,这从双方长期互动的QQ聊天记录中可以发现。
2、法律:《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标的物检验人民法院具体认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限”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一、原告的货没有质量问题。
1、原告自2019年多次与被告发生业务往来,且加工产品基本相同,被告以及外国买家一直没有提出质量问题。本次货物买卖合同订于2021年6月9日,双方沟通多次,原告生产过程中,被告要求原告多次将样品及图片发送给被告及外国用户,原告在被告及外国用户认可的情形与才装车发货至被告指定地点即天长,这从双方长期互动的QQ聊天记录中可以发现。
2、法律:《民法典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标的物检验人民法院具体认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限”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