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产品标准的产品质量判定研究——以QB/T1002—2015《皮鞋》标准为例
2026-04-01 09:39阅读:
摘要:产品标准是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在实际应用中要根据抽查控制理论正确地执行产品标准的规定,否则很可能产生刻舟求剑的结果,甚至是错误的判定。本文以QB/T
1002—2015《皮鞋》产品标准为例,解读该产品标准的检验规则,执行部门(如生产企业或监管部门等)应如何在遵循产品标准的规定下来判定产品质量,使产品标准得到正确的应用。
引言
生产企业或监管部门依据产品标准,并按照各自要求对产品质量进行判定。主要是参照产品标准的检验规则对产品质量进行判定。但是,由于产品标准的局限性,生产企业或监管部门在应用产品标准时要准确把握其内涵,并结合自身要求,实行对产品质量正确判定与控制。比如,在执行QB/T
1002—2015《皮鞋》(以下简称《皮鞋标准》)产品标准对皮鞋产品进行判定与控制时,要结合执行部门自身要求与特点,准确地应用抽查控制理论来解读《皮鞋标准》的检验规则,不能机械执行。否则,不仅不能准确应用《皮鞋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判定,而且会出现不应有的判定错误。
1 抽样检验原理与判定
众所周知,抽样检验的结果既要对样品进行判定,又要对抽样总体进行评估,以达到控制产品质量的目的。
1.1 定义与术语
根据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标准[1]的规定。合格是“
满足明示的、通常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望
”,即满足规定指标(要求)值为合格;产品是“在组织与顾客之间未发生任何交易的情况下,组织能够生产的输出”,通常产品的主要要素是有形的,如皮鞋、软饮料等;质量是“客体的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不是人为赋予存在客体的特性。
1.2 单个样品的判定
对于单个样品来说,其产品质量特性指标符合该产品标准的规定,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比如,一双皮鞋,它的标识、感官质量、异味、物理机械性能和限量物质等指标要求符合《皮鞋标准》规定,就可判定为优等品或合格品,否则判定为不合格品。
1.3 批产品的判定
对于批产品来说,并不是仅以样品质量合格与否来直接判定批产品。它需有一个判定批产品是否合格的指标值,满足指标值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比如,对于批量为1000双的皮鞋来说。规定允许不合格皮鞋数量不超过10双,当这1000双皮鞋中存在少于等于10双不合格皮鞋时,判定该批皮鞋产品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也就是说批产品合格不是指批产品中的每个产品都合格,而是其不合格数少于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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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鞋标准》规定与要求
《皮鞋标准》规定:标识按照QB/T 2673—2023《鞋类产品标识》执行、其余按照QB/T
1187—2010《鞋类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执行,对皮鞋产品质量进行判定。
2.1 项目规定与检验方式
《皮鞋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与形式如表1所示。
表1《皮鞋标准》检验项目与形式
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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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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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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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与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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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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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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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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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皮鞋标准》要求与试验方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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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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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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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底剥离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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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底与外中底黏合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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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底拉出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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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鞋耐折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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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底耐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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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面耐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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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跟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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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型底鞋跟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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衬里和内垫材料的耐摩擦色牢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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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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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底纤维板屈挠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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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面材料低温屈挠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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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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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离或可部分水解的甲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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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为必检项目,为选检项目;已测帮底强度则不测鞋帮拉出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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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检验结果判定
标识符合QB/T 2673—2023的规定,判定标识项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检验结果分3档进行判定:一是优等项符合优等品,其余项符合合格,判定为优等品;二是所有项合格,感官质量主要项合格,次要项不合格不超过2项,判定为合格品;三是有1项不合格,或感官质量主要项不合格,或次要项超过2项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品。
2.3 批量皮鞋判定
对批量皮鞋的检验判定,《皮鞋标准》规定按照QB/T
1187—2010标准执行。但是,QB/T1187—2010标准对感官质量进行控制,要求主要项和严重缺陷不合格品率小于1.5%,次要项不合格品率小于6.5%;对异味、物理机械性能、限量物质等3项出厂检验没有规定,型式检验给予(3;0,1)、(6;1,2)、(10;2,3)、(12;3,4)、(16;4,5)和(20;5,6)等6个抽查方案。
3 执行《皮鞋标准》的问题
按照《皮鞋标准》规定执行,对单个样品检验判定不会产生疑义,但对批量皮鞋产品的判定值得商榷。
3.1 标识、感官质量
考核标识内容项目规定的比较全面,不会产生异议;考核感官质量显得过于简单:只有主要项目和严重缺陷的合格品率为98.5%,次要项目的合格品率为93.5%,如果生产企业按照《皮鞋标准》执行,只是仅守住最低产品质量水平要求,不利于相互竞争,并抑制了生产企业的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的发挥,不能促进产品质量整体提升。因此,有必要把合格品率为96.0%、97.5%、99.0%、99.35%等抽查方案列入《皮鞋标准》中供生产企业根据自身能力进行选择。
3.2 异味、物理机械性能、限量物质
生产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再加上受到环境“人、机、料、法、环、测”等的影响[2],在批量皮鞋中不可能做到每双皮鞋都合格,也显然是不可能的。而《皮鞋标准》在出厂检验中没有给异味、物理机械性能、限量物质等项规定指标值,意味着出厂皮鞋要百分之百合格。这显然是做不到的,应有合适的合格品率要求,否则无法控制。
3.3 判定指标值要一致
出厂检验除感官质量外,没有给予抽查方案(即没有考核指标值要求),不利于对出厂皮鞋进行有效的控制;型式检验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