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查明是国际商事仲裁中一项基础性的工作,但即便是如此普通的工作也会出现一些现实问题,例如通过何种形式来查明外国法以及专家证人在外国法查明中的具体协助要求等。因此,有必要在了解外国法查明的本质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通常来说,外国法的查明应首先被明确为是一个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因此在英美法系的诉讼阶段,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是不能够单纯基于外国法查明的问题进行上诉的。在国际仲裁方面,如果仲裁庭不清楚外国法的规定,则英美法认为就需要由专家证人来予以说明。需要注意的是,倘若仲裁庭有熟悉相关法律的仲裁员,则该仲裁员可以向其他仲裁员就外国法作出解释,考虑到当事人的仲裁成本和费用,在此情形下仲裁庭一般就不会再要求当事人另行聘请专家证人对相关法律进行说明。例如一起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的三位仲裁员其中一位是中国人,案件本身又适用中国法,则该中国籍仲裁员就可以作为仲裁庭的中国法“顾问”来为其他仲裁员就中国法进行答疑解惑,以使其他两位仲裁员能更加充分的理解中国法的适用问题。 一、专家证人在外国法查明中的义务 如同专家证人的惯常角色,其在外国法查明的过程中仍需具备独立性的要求,并有义务协助法院及仲裁庭理解外国法律的规定。香港的林云浩大法官在Guangzhou
Green-Enhan Bio-Engineering Co Ltd v. Green Power Health Products
International Co Ltd(2004) 3 HKLRD
223先例中曾就专家证人的应尽义务进行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