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费用的核算
2026-04-25 11:50阅读:
在国际仲裁实践中,不同国别和地区国际仲裁机构关于仲裁员费用的核算规定均有所不同,但总体而言,仲裁员的费用需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现实利益,并善意的作出核算。本文将重点介绍国际仲裁中仲裁员费用的核算方式和标准,来理清这一问题。
一、仲裁员费用核算的主体
根据《联合国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的规定,只有仲裁庭能对仲裁员的费用进行核算,但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的规定,仲裁庭和法庭均有权以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全部仲裁费用作为其仲裁员费用的核算依据。由此可见,不同国家和适用规则均有所区别,当事人需要根据自己案件所涉的法律规则来判断当发生争议时,应由哪个主体来负责核算仲裁员的费用。
二、挑战仲裁员费用的常见形式
当事人在国际仲裁过程中的任何阶段都有权挑战仲裁庭的收费,通常情况下分为如下几类情形:
(一)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以收费过高为由拒绝支付仲裁庭费用
此类情形下,仲裁庭可以留置仲裁裁决,并要求当事人在支付仲裁庭费用后才能出具相应裁决。
(二)因当事人留存足额保证金在仲裁机构,仲裁庭向双方出具了裁决书。
在例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一些仲裁机构的实
务中,双方当事人需要再案件启动后将仲裁费预付至仲裁机构的账户中,确保在案件结束后仲裁员能够及时且足额的拿到费用,因此发生当事人拒绝支付仲裁庭费用导致仲裁裁决被留置的情形就不太可能会实际发生。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情形虽不影响仲裁机构将相应费用支付给仲裁庭,但另一方当事人仍可以收费过高为由拒绝支付,并据此主张相应退赔的权利。
(三)
在被申请人缺席的案件中,因申请人已将费用支付给仲裁庭,因此被申请人继而向仲裁庭主张相应责任。
三、挑战仲裁员费用的时间
(一)旧法规定
以英国法为例,根据1950年《英国仲裁法》的规定,只有在费用没有支付给仲裁庭之前,当事人才有权挑战仲裁庭的收费。在具体方式上,可以选择将仲裁庭裁决的金额支付给法院,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核算,期间不影响仲裁裁决的正常出具。
(二)新法变革
考虑到对当事人的保护,1996年《英国仲裁法》在此1950年版本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即当事人在国际仲裁的任一阶段都有权对仲裁员的收费核算通过起诉至法院的形式来进行挑战,不论该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完毕。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都需要对仲裁员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前提条件是仲裁员收取的费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但实践总有例外。如果一方仲裁员的收费并不合理,委任其作为仲裁员的当事人仍认可其收费标准的,案件最终裁决该当事人败诉的,则该当事人将承担全部的仲裁员费用。但若另一方当事人败诉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对于仲裁员的费用进行核算,对于超出合理标准的费用部分,将由委任该仲裁员的当事人来予以负担。因此在现实中,为了确保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的公正性,摒除仲裁庭“敲诈”当事人的可能性,许多仲裁机构也逐步开始通过制度设计的形式要求当事人不得委任收费过高的仲裁员,以此确保双方当事人能在客观上被公正对待。
作者简介:
李旻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法学博士、留英LLM法学硕士,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伦敦国际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墨西哥仲裁中心仲裁员,上市公司独董资格,国际隐私专业协会注册信息隐私专家(CIPP/E),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咨询专家,市律协规划与规则委员会委员、社会责任促进委员会委员,市律协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业务委员会委员,浦东律师团委书记,浦东律师青联副会长,浦东十大杰出青年律师,浦东法院首批特邀律师调解员。
李律师擅长重大商事争议解决及国际仲裁、数据合规与网络安全、国际贸易与并购投资。在长达十逾年的法律工作经验中,李旻律师先后为大型国企集团及民营企业、跨国公司、境外企业、各地政府及行业协会三十余家单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客户涉及金融投资、国际贸易、房地产、船舶航运、网络游戏、电商平台、食品餐饮、医疗器械、文化传媒、新能源汽车等众多领域。
李律师还具有在英国Curwens律所实习及工作经验,代理了数百起国内知名诉讼和仲裁案件,并有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境内外仲裁机构代理涉外商事仲裁案件的丰富经验,熟悉各类证据开示、证人盘问等庭审技巧,以其提供的专业、优质法律服务及符合预期的案件结果,获得客户的高度好评。
此外,李律师还在《中国流通经济》、《新金融》等CSSCI和国内多家核心期刊发表多篇专业论文,其执业事迹及时事评论多次被央视网、新华社、新闻综合等七十余家报刊、媒体进行采访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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