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的费用
2026-04-19 15:37阅读:
国际仲裁案件中的一大成本开支是仲裁庭的费用,而仲裁庭费用的大头又与仲裁员收费有关,虽然不同仲裁员之间的收费标准各有不同,但其仍需遵循一定的收费规则,得以使得全球范围内的国际仲裁案件均有迹可循。当事人需要在了解相关规则的基础上,方能更好的灵活运用仲裁规则用以控制成本,以使案件发挥出更好效果。
一、仲裁员费用的权利基础
根据Nicolas勋爵在K/S Noriarl A/S v. Hyundai (1991)
1 Lloyd’s
Rep.524先例的陈述:“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is a
bilateral contract between the parties to the main contract. On
appointment, the arbitrator becomes a third party to that
arbitration agreement...the arbitrator undertakes his
quasi-judicial functions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parties agreeing
to pay him remuneration
pan
>”,即“仲裁协议是主合同双方之间的双边合同。仲裁员一经任命,即成为该仲裁协议的第三方。考虑到双方同意向仲裁员支付报酬,仲裁员承担其准司法职能。”可见,虽然国际仲裁中仲裁员的选任是由各方分别挑选,但在仲裁庭组庭后却是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服务的,因此相关协议应视为是一种三方协议。
二、仲裁员费用的类别和标准
国际仲裁中仲裁员的费用通常是以小时计费的形式向当事人收取,而对于一些个别小额索赔案件,仲裁员也可能会收取固定费用。此外,对于例如差旅费、交通费、场地费、餐费等仲裁员审理案件预算外的费用disbursements,其也可以向当事人预先收取,一般该笔费用会由仲裁机构予以保管,以免后续的收款产生问题。
三、仲裁员费用的约定形式
实践中,仲裁员的收费包括明示约定和默示约定。所谓明示约定,指的是当事人在委任仲裁员前与其进行谈判从而对仲裁员的收费标准进行明确定价的过程,而相比之下,默示约定可能更为常见。
所谓默示约定,指的是虽然各方没有签订任何合约,但是仲裁员系根据各方的选定直接为其案件提供相应仲裁服务从而收取一定的费用。
根据K/S Norjarl A/S v. Hyundai(1991)1
Lloyd’s
Rep.524先例的规定,仲裁员根据默示约定收取仲裁费用需要同时如何如下六个条件:
(一) 仲裁员需要合理推进Reasonable despatch仲裁程序;
(二) 未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员不得单方终止服务;
(三) 仲裁员有权收取合理费用;
(四) 仲裁员有权在服务完结后收取相关费用;
(五)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的,除开庭预订取消费Cancellation
fee或保障费Commitment fee外,有权收取已经产的服务费用;
(六)双方当事人具有付费的连带责任,即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与仲裁员签订的三方协议,有权要求当事人连带支付仲裁员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当事人就仲裁员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这一问题上,如果案件存在管辖权异议,则需视情况而区别对待。如果申请人提出国际仲裁而被申请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且拒绝参加仲裁程序,则仲裁庭只能要求申请人支付仲裁员费用。但如果被申请人在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后仍参加仲裁程序,则因仲裁庭势必会对仲裁管辖权作出裁决,故当事人之间应连带支付仲裁员费用。
综上所述,虽然仲裁员的费用是国际仲裁案件中的非常小的问题,但是因其属于仲裁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且该费用也往往价格不菲,所以更需要通过国际仲裁的规则予以充分解读,便于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更好的控制案件成本,以谋求更为良好的案件效果。
作者简介:
李旻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法学博士、留英LLM法学硕士,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伦敦国际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墨西哥仲裁中心仲裁员,上市公司独董资格,国际隐私专业协会注册信息隐私专家(CIPP/E),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咨询专家,市律协规划与规则委员会委员、社会责任促进委员会委员,市律协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业务委员会委员,浦东律师团委书记,浦东律师青联副会长,浦东十大杰出青年律师,浦东法院首批特邀律师调解员。
李律师擅长重大商事争议解决及国际仲裁、数据合规与网络安全、国际贸易与并购投资。在长达十逾年的法律工作经验中,李旻律师先后为大型国企集团及民营企业、跨国公司、境外企业、各地政府及行业协会三十余家单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客户涉及金融投资、国际贸易、房地产、船舶航运、网络游戏、电商平台、食品餐饮、医疗器械、文化传媒、新能源汽车等众多领域。
李律师还具有在英国Curwens律所实习及工作经验,代理了数百起国内知名诉讼和仲裁案件,并有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境内外仲裁机构代理涉外商事仲裁案件的丰富经验,熟悉各类证据开示、证人盘问等庭审技巧,以其提供的专业、优质法律服务及符合预期的案件结果,获得客户的高度好评。
此外,李律师还在《中国流通经济》、《新金融》等CSSCI和国内多家核心期刊发表多篇专业论文,其执业事迹及时事评论多次被央视网、新华社、新闻综合等七十余家报刊、媒体进行采访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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