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中时效的中断
2026-03-14 12:06阅读:
在国际仲裁案件中,虽然各国法律诉讼时效的规定略有不同,但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来予以抗辩的情形不在少数。在这些案件中,关于诉讼时效不诚实争议的事项也屡见不鲜。所谓不诚实争议,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刻意隐瞒deliberate
concealment案件全部或部分的事实以导致另一方不确定或没有意识自己享有索赔的权利,从而无法按时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本文将重点就国际仲裁中时效的中断要素进行解读。
一、学理依据
根据英国《Limitation Act
1980》之 section 32 的规定:'(1) Subject to
...,where in the case of any action for which a period of
limitation is prescribed by this Act, either:(a) the action is
based upon the fraud of the defendant; or (b) any fact relevant to
the plaintiff's right of action has been deliberately concealed
from him by the defendant; or (c) the action is for relief
from
the consequences of a mistake; the period of limitation shall not
begin to run until the plaintiff has discovered the fraud,
concealment or mistake (as the case may be) or could with
reasonable diligence have discovered
it.”即:“诉讼时效受制于(a)该诉讼是基于被告的欺诈行为;或(b)被告故意向原告隐瞒与原告人诉讼权有关的任何事实;或(c)该行为是为了减轻错误的后果;在原告发现欺诈、隐瞒或错误(视情况而定)或经过合理努力本可以发现之前,时效期间不得开始计算。”
二、司法实践
此外,在Arcadia Group
Brands Ltd Inc Sheldon v. RHM Outhwaite (Underwriting Agencies) Ltd
(1996) AC 102先例中,Browne
Wilkinson勋爵也认为:“Section 32 of the Act of
1980 is not ambiguous. On the plain meaning of the words any
deliberate concealment of relevant facts falls within section 32
with the consequence that, in applying the statutory time limits,
time does not begin to run until the concealment is
discovered.”,即“1980年法案第32条并不含糊。从字面上看,任何故意隐瞒相关事实的行为都属于第32条的范围,其结果是,在适用诉讼时效时,直到发现隐瞒为止,时间才开始计算。”
三、总结
综上,国际仲裁中时效中断的理由和我国相对类似,均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只是国际仲裁中的区分要点更为详尽,即需要同时满足被告主动作出故意隐瞒或欺骗的行为来阻碍原告诉权的实现,方能认定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从而重新开始计算时间。
作者简介:
李旻律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法学博士、留英LLM法学硕士,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伦敦国际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墨西哥仲裁中心仲裁员,上市公司独董资格,国际隐私专业协会注册信息隐私专家(CIPP/E),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咨询专家,市律协规划与规则委员会委员、社会责任促进委员会委员,市律协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业务委员会委员,浦东律师团委书记,浦东律师青联副会长,浦东十大杰出青年律师,浦东法院首批特邀律师调解员。
李律师擅长重大商事争议解决及国际仲裁、数据合规与网络安全、国际贸易与并购投资。在长达十逾年的法律工作经验中,李旻律师先后为大型国企集团及民营企业、跨国公司、境外企业、各地政府及行业协会三十余家单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客户涉及金融投资、国际贸易、房地产、船舶航运、网络游戏、电商平台、食品餐饮、医疗器械、文化传媒、新能源汽车等众多领域。
李律师还具有在英国Curwens律所实习及工作经验,代理了数百起国内知名诉讼和仲裁案件,并有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境内外仲裁机构代理涉外商事仲裁案件的丰富经验,熟悉各类证据开示、证人盘问等庭审技巧,以其提供的专业、优质法律服务及符合预期的案件结果,获得客户的高度好评。
此外,李律师还在《中国流通经济》、《新金融》等CSSCI和国内多家核心期刊发表多篇专业论文,其执业事迹及时事评论多次被央视网、新华社、新闻综合等七十余家报刊、媒体进行采访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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