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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10日

2023-02-10 15:29阅读:
以自己办理的案件说法

本案判决网址: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1fcd67b8ece140c5bd6fec1abd0ff2b0

双方已约定保底收益,理应全部履行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马庆勇 15800914918

案件回顾:
原被告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投资30万元人民币,同时约定原告每年保底收益10万元。但之后,被告却不按《合作协议》履行。原告(本方委托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30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合作协议》约定每年保底收益10万元为无效条款,但原告有权收回投资款。对被告所辩称30万元投资款已归还不予采信,判令被告向原告(本方委托人)返还3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律依据:
原《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作者简介:
马庆勇律师15800914918微信:lawyer200808,中共党员,上海交通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
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以上。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马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非诉及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工作。
马律师始终信奉“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的法律服务原则,将“专注、专心、专业”服务于每个当事人,并始终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法律服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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