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己办理的案件说法
本案判决网址: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e816d5fb8a0e428986d3a87a 00eed95f
已约定借款利率应依法支付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马庆勇
15800914918]
案件回顾:
被告因资金周转等原因分数次向原告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87万元,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2%。
因被告没有按约定时间还款,原告(本方委托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借款本金有相应借条及转账记录,借贷关系确定,被告理应还款。
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2%没有超过年利率24%的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向原告(本方委托人)返还本金
本案判决网址: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e816d5fb8a0e428986d3a87a
已约定借款利率应依法支付
案件回顾:
被告因资金周转等原因分数次向原告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87万元,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2%。
因被告没有按约定时间还款,原告(本方委托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借款本金有相应借条及转账记录,借贷关系确定,被告理应还款。
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2%没有超过年利率24%的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向原告(本方委托人)返还本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