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因合同纠纷对簿公堂,B公司胜诉。因A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B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由于W某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公司申请将W某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19年,A公司的法定表人变更为Z某,然后W某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其限制高消费措施(详见(2020)粤01执复349号)。
法定代表人被“限高”以后,通过工商变更登记,将法定代表人更换为他人通常不存在障碍。但问题是,新法定代表人会不会被“限高”,原法定代表人能否解除“限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注:指第1款规定的9类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据此,变更后新的法定代表人无疑属于被“限高”的范畴。那么原法定代表人,是否就可以随之申请解除“限高”呢?
答案并不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根据上述规定,原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措施对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也即是说,即使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也并非当然
法定代表人被“限高”以后,通过工商变更登记,将法定代表人更换为他人通常不存在障碍。但问题是,新法定代表人会不会被“限高”,原法定代表人能否解除“限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注:指第1款规定的9类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据此,变更后新的法定代表人无疑属于被“限高”的范畴。那么原法定代表人,是否就可以随之申请解除“限高”呢?
答案并不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根据上述规定,原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措施对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也即是说,即使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也并非当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