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023年4月,公司通知朱某,称因效益不好,安排其放假,放假期间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复工时间另行通知。公司第一个月支付全额工资,之后均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放假期间,朱某多次询问复工时间,但公司均回复“等通知”。半年后,朱某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起劳动仲裁,最终公司败诉。(2024年度无锡地区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一)
案例2:2023年6月,公司通知胡某,因公司半年未正常开展经营,目前仍无业务,无力承担员工工资支出,决定自2023年6月26日起,并按照法律规定发放生活费。2024年4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胡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不存在停工停产,要求支付月工资标准与停产期间发放工资的差额。经劳动仲裁及两审,法院认定公司停工停产并非仅针对个别人,不属于无故不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未支持胡某诉请。(详见(2025)京01民终5617号判决书)
为什么同样是因为效益不好,安排员工“放长假”,但是结果却不同呢?
尽管两个公司的通知都没有直接提到停工停产,但从员工“放长假”后的待遇来看,其实质都是按照停工停产的规定在操作。《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案例2:2023年6月,公司通知胡某,因公司半年未正常开展经营,目前仍无业务,无力承担员工工资支出,决定自2023年6月26日起,并按照法律规定发放生活费。2024年4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胡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不存在停工停产,要求支付月工资标准与停产期间发放工资的差额。经劳动仲裁及两审,法院认定公司停工停产并非仅针对个别人,不属于无故不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未支持胡某诉请。(详见(2025)京01民终5617号判决书)
为什么同样是因为效益不好,安排员工“放长假”,但是结果却不同呢?
尽管两个公司的通知都没有直接提到停工停产,但从员工“放长假”后的待遇来看,其实质都是按照停工停产的规定在操作。《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