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活动中,当事人双方在就某些货物的供应签订合同时,对于所签订的合同到底属于承揽合同,还是买卖合同通常并不在意。但是,当双方发生纠纷,一方提起诉讼需要明确案由时,选择承揽合同纠纷,还是买卖合同纠纷,却可能导致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大不相同。原因在于,两种合同类型不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从而导致举证责任不同,并且两类案件的管辖权规定也不同(前者主要是加工地,后者主要是交货地)。
因此,当事人有必要了解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的区别,以尽量在设定合同条款时往自己希望的方向靠拢。
以下通过最高院的若干案例和实务观点对于两类合同的区别进行梳理、分析:
1. 合同签订的目的与主要义务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2020)中提到:“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关键在于,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一定的行为;买卖合同则是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一定的物。”换言之,承揽合同中,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并非承揽人的主要义务,仅是其完成工作成果后的一种附随义务。举两个实例来从不同角度直观感受一下:(2018)最高法民申3805号判决书指出,虽然在案涉《商务合同》及其《技术附件》中还约定了A公司有交付提供资料、人员培训、设备调试以及提供非生产用厂房的设计、生产用房设计、生产线所有设备基础的土建的设计等义务,但A公司的主要给付义务在于交付《技术附件》供货范围约定的生产线,该主要给付义务亦决定了《商务合同》的性质为买卖合同。最高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5751号判决书也提到,案涉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
因此,当事人有必要了解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的区别,以尽量在设定合同条款时往自己希望的方向靠拢。
以下通过最高院的若干案例和实务观点对于两类合同的区别进行梳理、分析:
1. 合同签订的目的与主要义务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2020)中提到:“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关键在于,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一定的行为;买卖合同则是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一定的物。”换言之,承揽合同中,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并非承揽人的主要义务,仅是其完成工作成果后的一种附随义务。举两个实例来从不同角度直观感受一下:(2018)最高法民申3805号判决书指出,虽然在案涉《商务合同》及其《技术附件》中还约定了A公司有交付提供资料、人员培训、设备调试以及提供非生产用厂房的设计、生产用房设计、生产线所有设备基础的土建的设计等义务,但A公司的主要给付义务在于交付《技术附件》供货范围约定的生产线,该主要给付义务亦决定了《商务合同》的性质为买卖合同。最高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5751号判决书也提到,案涉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