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使用实习生,通常主要基于两方面优势考量:一方面是成本低,按日计费还无需缴社保,另一方面是灵活,不签劳动合同,方便喊停。
但是,如果企业不了解使用实习生的潜在风险,不单可能被“绑牢”成为用工关系,还可能付出比劳动关系更大的经济代价。对此,肯定有HR跳起来,怎么可能?不过这还真不是危言耸听,且看下文分解。
但是时代在变化,司法实务也是。不信先来看两个典型案例。
2010年第6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郭X诉Y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法院认定郭某实习期间双方为劳动关系的主要理由是:(1)“郭某已年满19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2)“《1995年意见》第12条不能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3)郭某在实习时已经完成全部学习任务,并向Y公司表达了求职就业愿望,进行了求
但是,如果企业不了解使用实习生的潜在风险,不单可能被“绑牢”成为用工关系,还可能付出比劳动关系更大的经济代价。对此,肯定有HR跳起来,怎么可能?不过这还真不是危言耸听,且看下文分解。
- 风险1: 实操不当,实习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但是时代在变化,司法实务也是。不信先来看两个典型案例。
2010年第6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郭X诉Y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法院认定郭某实习期间双方为劳动关系的主要理由是:(1)“郭某已年满19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2)“《1995年意见》第12条不能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3)郭某在实习时已经完成全部学习任务,并向Y公司表达了求职就业愿望,进行了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