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挂号不看病,购买假病假单,缠缠绵绵的腰痛……五花八门的虚假病假,成为人事部门最头痛的事。为此,很多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应提交病假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挂号单、病假单、病历、药品清单、检查报告、住院小结等供人事对照审核以验证病假真假。
不过,2021年11月1日起《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很多员工以“个人隐私”、“个人敏感信息”为由,拒绝提供病历、检查报告等病假资料。但用人单位则往往认为,从人事管理角度出发,单位有病假审核权,势必要审核涉及个人信息的资料。究其实质,就是用人单位病假审批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发生冲突时,应支持何者的问题?对此,实务中两种观点各执一词,争议很大。
那么司法机关持什么样的立场呢?这恐怕是双方都关心的。我们来看两个典型案例。
在 (2021)京03民终106号案件中,员工X提交了抑郁症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单,未按照公司要求提供全部就诊资料,对此北京三中院认为“公司要求提供的病历、心理证明材料、费用凭据等应以必要为限”,而X提供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单已足以证明其需要病休,并指出只有在X要求延长医疗期时,公司才有必要要求其提供进一步的诊疗文件。
在(2022)沪01民终11917号案件中,员工G于2019年1月10日开始因工伤住院,公司从2019年7月开始5次通知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G拒不配合。2020年4月30日,G在康复医
不过,2021年11月1日起《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很多员工以“个人隐私”、“个人敏感信息”为由,拒绝提供病历、检查报告等病假资料。但用人单位则往往认为,从人事管理角度出发,单位有病假审核权,势必要审核涉及个人信息的资料。究其实质,就是用人单位病假审批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发生冲突时,应支持何者的问题?对此,实务中两种观点各执一词,争议很大。
那么司法机关持什么样的立场呢?这恐怕是双方都关心的。我们来看两个典型案例。
在 (2021)京03民终106号案件中,员工X提交了抑郁症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单,未按照公司要求提供全部就诊资料,对此北京三中院认为“公司要求提供的病历、心理证明材料、费用凭据等应以必要为限”,而X提供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单已足以证明其需要病休,并指出只有在X要求延长医疗期时,公司才有必要要求其提供进一步的诊疗文件。
在(2022)沪01民终11917号案件中,员工G于2019年1月10日开始因工伤住院,公司从2019年7月开始5次通知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G拒不配合。2020年4月30日,G在康复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