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的情形,劳动合同依法终止,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自无疑问。然而,分公司注销的情形,由于根据《公司法》规定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所以实务中,对于分公司注销,能否像公司注销一样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补偿金,存在争议。
争议的根本原因在于对《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规定存在不同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分公司无疑属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分公司注销,是否属于该项规定的“用人单位被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存在不同观点。
目前司法实务中比较普遍的观点是分公司注销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规定的情形。其主要理由是从劳动关系主体判断,既然用人单位是分公司而不是总公司,那么当分公司因注销而不再存在时,自然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因主观或者客观原因不再存续的情形。例如,在(2021)京03民终13848号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案涉三期女员工的劳动关系对象是分公司不是总公司,分公司注销属于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定事由。实际上,这个观点背后还有一层现实的考虑,就是分公司往往与总公司不在一地,要求总公司承继分公司的用人单位义务,继续履行与分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如何安排员工工作、员工是否愿意迁移等等均往往存在障碍。这有点类似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不过,也
争议的根本原因在于对《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规定存在不同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分公司无疑属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分公司注销,是否属于该项规定的“用人单位被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存在不同观点。
目前司法实务中比较普遍的观点是分公司注销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规定的情形。其主要理由是从劳动关系主体判断,既然用人单位是分公司而不是总公司,那么当分公司因注销而不再存在时,自然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因主观或者客观原因不再存续的情形。例如,在(2021)京03民终13848号案件中,法院明确指出案涉三期女员工的劳动关系对象是分公司不是总公司,分公司注销属于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定事由。实际上,这个观点背后还有一层现实的考虑,就是分公司往往与总公司不在一地,要求总公司承继分公司的用人单位义务,继续履行与分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如何安排员工工作、员工是否愿意迁移等等均往往存在障碍。这有点类似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不过,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