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被公司派至非洲工作期间,不慎从操作台坠落导致骨折。经非洲当地医院医治22天后,何某回国转入当地医院继续治疗。出院后,何某申请工伤认定。由于公司在非洲为何某购买了工伤保险,且中止其国内的社保,因此如果当地社保局认定为工伤,则公司要额外支付工伤待遇。因当地社保局最终未认定工伤,何某提起诉讼。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均支持当地社保局的认定结果(详见(2020)湘民申478号)。
《工伤保险条例》第44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这一规定确立了处理跨境工伤问题的核心原则,即属地原则优先,国内保障为补充。
实践中,可分为四种情形:
1.无需/无法在当地缴纳工伤保险的,适用国内工伤保险。
一些短期的出差,例如出国参加研讨学习、商务洽谈或者国际会议等,通常企业不会为员工购买当地的工伤保险,或者客观上也无法购买。因此,企业一般也不会中止缴纳国内工伤保险。此种情形下,如员工在境外发生工伤,自然是在国内申请工伤认定。考虑到境外产生的医疗费用较高,且不少药物可能无法在中国的工伤保险中予以报销,因此购买相关商业保险是一种比较常规的手法。
2.依法应当在当地缴纳工伤保险的,在当地参保后,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
《工伤保险条例》第44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这一规定确立了处理跨境工伤问题的核心原则,即属地原则优先,国内保障为补充。
实践中,可分为四种情形:
1.无需/无法在当地缴纳工伤保险的,适用国内工伤保险。
一些短期的出差,例如出国参加研讨学习、商务洽谈或者国际会议等,通常企业不会为员工购买当地的工伤保险,或者客观上也无法购买。因此,企业一般也不会中止缴纳国内工伤保险。此种情形下,如员工在境外发生工伤,自然是在国内申请工伤认定。考虑到境外产生的医疗费用较高,且不少药物可能无法在中国的工伤保险中予以报销,因此购买相关商业保险是一种比较常规的手法。
2.依法应当在当地缴纳工伤保险的,在当地参保后,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