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白纸黑字写着自己有房有车具备偿债能力,但实际没房没车,提起民事诉讼估计也是追回无望,能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就涉及到民事合同欺诈和诈骗罪的区分问题。
主流观点认为,对方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民事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实践中,针对这一主观要件,需要结合个案的客观情况综合考量,比如,对方项目真实性、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合同未履行原因及事后态度等因素(见2025年入库案例(2023)青刑终45号及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关于履约能力,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若根本不具备履约能力,一般可以推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若“签订合同时具有部分履约能力,其后完善履约能力并积极履约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见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第91号温某某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
关于履约行为,侧重于关注“行为人有无履约的诚意及履约的程度”(见2023年入库案例(2017)沪01刑终1350号)。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往往不履行,而民事合同欺诈的行为人往往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
关于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往往存在挥霍、挪用、携款潜逃、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节,而民事合同欺诈的一方一般用于正当用途。
另外,实务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类案件的刑民交叉问题。
如果综合各种考量因素判断属于民事合同欺诈,一般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维权。根据《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的规定,被欺诈方享有撤销权,并可要求对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但需要留意的是,该权利行使有除斥期间,根据民法典541条
这就涉及到民事合同欺诈和诈骗罪的区分问题。
主流观点认为,对方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民事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实践中,针对这一主观要件,需要结合个案的客观情况综合考量,比如,对方项目真实性、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合同未履行原因及事后态度等因素(见2025年入库案例(2023)青刑终45号及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关于履约能力,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若根本不具备履约能力,一般可以推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若“签订合同时具有部分履约能力,其后完善履约能力并积极履约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见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第91号温某某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
关于履约行为,侧重于关注“行为人有无履约的诚意及履约的程度”(见2023年入库案例(2017)沪01刑终1350号)。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往往不履行,而民事合同欺诈的行为人往往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
关于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往往存在挥霍、挪用、携款潜逃、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节,而民事合同欺诈的一方一般用于正当用途。
另外,实务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类案件的刑民交叉问题。
如果综合各种考量因素判断属于民事合同欺诈,一般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维权。根据《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的规定,被欺诈方享有撤销权,并可要求对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但需要留意的是,该权利行使有除斥期间,根据民法典541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