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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业务领域:房产纠纷、执行与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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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专著:《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法律出版社出版
“同案同判”背景下,对于同一批案件(一般是某一方当事人是同一主体,如房屋卖售人是同一主体,且标的物也是同一批,相关的交易时间,合同内容等也都差不多),法院的判决结果一般会是一样的。但是,如果这两个案件有本质区别,那就不是“同案”了,那“同案同判”这个原则也就无用武之地了。本次分享的案例中,我代理被告,原告以“同案同判”为由理直气壮的展开强烈攻势,我方沉着应对,见招拆招,以“非同案”破解了对方的“同案同判”,打败了对方。
一、背景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