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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业务领域:房产纠纷、执行与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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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专著:《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法律出版社出版
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申6356号民事裁定认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就执行标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时,虽然执行标的上存在一个查封,但是该查封在不久后即被解封,在买卖合同签订后执行标的又被另案查封(新查封),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所针对的也是这个新查封,这种情况下应认为案外人符合“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中“查封之前”这个要件。
我赞同上述观点。几年前我在我的微信公众号“合同效力实务研究”写文章就发表过这个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