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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业务领域:房产纠纷、执行与执行异议(之诉)、公司股权纠纷
电话:18818260136
微信:chinazhang2014
个人专著:《<民法典>背景下房产纠纷与执行异议之诉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均为法律出版社出版
某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我代理被告,原告以被告保全错误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近5千万的损失,原告所谓的损失即其替换保全标的物所花费的所谓的担保费,而担保费产生的依据是其与四个担保人之间签署的《担保服务合同》,我仔细研究了原告提交的四份《担保服务合同》,我怀疑这是原告为了本案诉讼而与担保人合谋做的“假合同”,也就是说这四份《担保服务合同》并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了证明这一点,我们申请对这四份《担保服务合同》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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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我代理被告,原告以被告保全错误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近5千万的损失,原告所谓的损失即其替换保全标的物所花费的所谓的担保费,而担保费产生的依据是其与四个担保人之间签署的《担保服务合同》,我仔细研究了原告提交的四份《担保服务合同》,我怀疑这是原告为了本案诉讼而与担保人合谋做的“假合同”,也就是说这四份《担保服务合同》并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了证明这一点,我们申请对这四份《担保服务合同》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