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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里约定了违约责任,执行中是否还可以再主张加倍利息?

2026-01-25 19:3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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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业务领域:房产纠纷、执行与执行异议(之诉)、公司股权纠纷
电话:18818260136
微信:chinazhang2014
个人专著:《<民法典>背景下房产纠纷与执行异议之诉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均为法律出版社出版

不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15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
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司法解释的立法者认为,调解书中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已经有了惩戒债务人和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作用,如果再支持对债务人的加倍利息就是重复惩罚了

当然,我认为这个规定不合理,因为判决书判决了违约金的,债务人如果逾期履行是要支付加倍利息的,调解书约定了违约责任就不能再主张加倍利息了不合理。另外,如果债务人十年、二十年不履行,但是调解书中的违约责任很轻,起不到惩戒怠于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的作用,明显对债权人不公平,希望以后修改司法解释的时候能对这个规定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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