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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业务领域:房产纠纷、执行与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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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专著:《<</span>民法典>背景下房产纠纷与执行异议之诉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均为法律出版社出版
一、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
有人说只有财产保全阶段才需要考虑是否超标的保全,执行阶段就没有所谓的超标的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都可以先查封,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时候再考虑是否超标的就可以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保全中的查封和执行中的查封没有本质区别,都要考虑是否超标的,所以本文直接引用了部分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作为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