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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业务领域:房产纠纷、执行与执行异议(之诉)、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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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专著:《<</span>民法典>背景下房产纠纷与执行异议之诉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均为法律出版社出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8-2-277-002号案例中,新《公司法》生效前认缴期限未届满的股权两次被转让,第一次转让股权的股东未被判令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次转让股权的股东却被判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案例的裁判要旨部分做了如下解释:“……法院认定第一次转让股权的股东无须承担出资责任的主要依据在于,该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公司尽管负有小额债务,但在股权转让后,即在较短期限内予以偿还。在没有证据证明转让时公司还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