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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可否依据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胜诉判决排除普通金钱债权的执行?

2026-02-25 14:59阅读:


我代理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官司打赢了。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三个要件: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具有炸害性、债务人的炸害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比如,B欠A 1000万元不还,B把其唯一的财产即其名下的一套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无偿转让给了C,这种情况下债权人A就可以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撤销B对C的无偿转让行为,并要求C将该房产变更登记到B名下。

那么,如果在C将该房产变更登记到B名下之前被另案司法查封了,A能不能依据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胜诉判决排除执行解除查封?

由于撤销权是形成权,并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A要求受让人C把该房屋过户到B名下的请求权是物权性质的请求权,所以从这个角度讲,A有权依据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胜诉判决排除另案对该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但是,我们要思考一个时间节点的问题,即如果在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判决之前,该房屋已经被另案查封,那么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是否还可以判决撤销B对C的无偿转让行为,并判令C将该房产变更登记到B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
26条规定,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参考上述规定,并考虑债权人撤销权的法理,我认为法院可以判决撤销B对C的无偿转让行为,但是不可以判令C将该房产变更登记到B名下,因为本案即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判决不能侵害另案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此外从执行的角度看,另案的首封具有司法权威,除非经过合法的执行异议等法律程序,不得直接“无视”和“架空”另案的首封。

因为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判决里没有C将该房产变更登记到B名下的判项,所以债权人A就不能拿着这个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判决排除执行。

至于后面怎么发展,比如,A或B基于其他的法律和案件事实排除另案的执行和查封,然后再打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或者A向C主张损害赔偿,则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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