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债权转让的受让人未支付对价,可否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

2026-02-27 15:36阅读: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业务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执行与执行异议(之诉)、公司股权纠纷
电话:18818260136
微信:chinazhang2014
个人专著:《<民法典>背景下房产纠纷与执行异议之诉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均为法律出版社出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变更申请执行人不以债权受让人支付对价为前提。此外,当事人有权自由处置自己的私权利,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审查是形式审查,所以变更申请执行人程序也不宜对债权受让人是否支付对价问题进行审查。

但是,变更申请执行人审查程序中要审查债权转让人是否存在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情形,比如,债权转让人是另案的被执行人,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受让人没有支付对价,法院就不能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