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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涉财产执行可否执行未到期保险的现金价值?

2025-12-22 17: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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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业务领域:房产纠纷、执行与执行异议(之诉)、公司股权纠纷
电话:18818260136
微信:chinazhang2014
个人专著:《<民法典>背景下房产纠纷与执行异议之诉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均为法律出版社出版

可以执行。包括人身险在内的保险,在保险到期前,可以通过单方强制退保的方式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退还投保人(被执行人)保单的现金价值,法院执行此现金价值。

一、投保人有权单方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
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中也都有和上述规定类似的约定。

投保人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即投保人可以随时退保。

二、投保人解除合同后,保险人应当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合同中也都有和上述规定类似的约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后,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

强制执行的方式可以分为被执行人(投保人)配合和不配合两种情形:

1、被执行人(投保人)配合的情形

被执行人(投保人)签署退保申请书,法院向保险公司出具投保人签署退保申请书和协助扣划通知书,即可将保单的现金价值扣划到法院的代管款账户。

2、被执行人(投保人)不配合的情形

被执行人(投保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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