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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债权文书债权人在取得执行证书之前可否申请财产保全?

2026-02-05 15: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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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业务领域:房产纠纷、执行与执行异议(之诉)、公司股权纠纷
电话:18818260136
微信:chinazhang2014
个人专著:《<民法典>背景下房产纠纷与执行异议之诉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均为法律出版社出版

对此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我认为法理上可以参考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进行财产保全。

因为:

1、能够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保护公证债权文书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2、对于被执行人是公司的情形,普通金钱债权人按照查封的先后顺序受偿,诉讼案件中债权人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如果不允许公证债权文书债权人参考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进行执行前的财产保全,那么就会导致公证债权文书债权人受到法律的不公正待遇。

3、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如果保全错误侵害债务人的权利,债务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保护其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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