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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执行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

2026-02-12 14:4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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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业务领域:房产纠纷、执行与执行异议(之诉)、公司股权纠纷
电话:18818260136
微信:chinazhang2014
个人专著:《<民法典>背景下房产纠纷与执行异议之诉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均为法律出版社出版

居住权是《民法典》所规定的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1、对于在查封、抵押之前设立的居住权
,原则上应当予以保护,采取带居住权拍卖的方式处置该房屋,且在居住权消灭前不能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如果法院经调查法院该居住权系被执行人为对抗执行而恶意设置,则应当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方式进行惩戒,但是执行局不得以执代审,对于居住权这一实体权利,不能直接裁定撤销。

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居住权存在虚假或其他无效事由的,可以参考执行标的物上存在租赁权的处理方式,通过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确认不带居住权拍卖。或者另案诉讼的方式,涤除居住权。

2、对于在查封之后违规设立的居住权,或者抵押之后设立的居住权,不得对抗执行,执行局可以直接裁定涤除居住权并对该执行标的进行司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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