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张女士是无罪的!一审、二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她一年有期徒刑,实为法律适用错误。今天,笔者与助理及张女士来到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申诉,我们从法理层面阐释的理由,法官一一认真记录。
早年文革期间,张女士的父亲因国家干部身份被下放改造,后待遇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落实,张女士便为其父多次上访,终无果。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张女士四次在乡政府跳楼、大吵大闹、干扰人大会议等过激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指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影剧院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公共场所的特征为“公共性”,以及人流量的“持续性”。本案中,张女士的行为场所在乡政府办公场所内,并非是公共场所,侵害的法益为“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与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大相径庭。据此,张女士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依据《刑法》第290条规定,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前置条件是,经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其行为的。本案中,张女士并未因此事受到过行政处罚,不符合该前置条件。据此,张女士也不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综上,张女士既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也不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张女士是无罪的、是受冤屈的!
笔者之前曾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述申诉意见,请求改判张女士无罪。遗憾的是,法官竟然对代理律师的观点视若无睹,不作评判和回应,只给回一个生硬又空洞的理由,即“不符合再审条件”。
今天,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接待室,笔者作为张女士的代理律师,向法官重申了上述观点。并请求法官在法律文
早年文革期间,张女士的父亲因国家干部身份被下放改造,后待遇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落实,张女士便为其父多次上访,终无果。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张女士四次在乡政府跳楼、大吵大闹、干扰人大会议等过激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指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影剧院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公共场所的特征为“公共性”,以及人流量的“持续性”。本案中,张女士的行为场所在乡政府办公场所内,并非是公共场所,侵害的法益为“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与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大相径庭。据此,张女士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依据《刑法》第290条规定,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前置条件是,经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其行为的。本案中,张女士并未因此事受到过行政处罚,不符合该前置条件。据此,张女士也不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综上,张女士既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也不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张女士是无罪的、是受冤屈的!
笔者之前曾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述申诉意见,请求改判张女士无罪。遗憾的是,法官竟然对代理律师的观点视若无睹,不作评判和回应,只给回一个生硬又空洞的理由,即“不符合再审条件”。
今天,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接待室,笔者作为张女士的代理律师,向法官重申了上述观点。并请求法官在法律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