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王亚琼卖扣肉遭遇十倍惩罚赔偿法院判决合法性解析
2022-04-24 01:37阅读:
今天网上看到看到“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业主王亚琼售卖150份扣肉,被认定为为三无产品,被一、二审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令十倍赔偿。此案网上披露后,引起网络热议,一度冲上微博热搜第一名,绝大多数网友对王女士表示支持,同时谴责买家专坑弱势群体,“吃相太难看”。王亚琼的婆婆毛妈妈在灶前流泪的画面感动了无数网民,笔者看到心理也非常难过。全国很多法律人更是法律上撰文,从法律规范、法理上给王亚琼予以维权、支持、帮助,全国著名律师徐昕、邓高静公开媒体上表示愿意为王亚琼申诉,王亚琼自己表示已经有两个重庆当地的律师团队在为她提供公益帮助。二审法院基于舆情去忠县上门去听取被告王亚琼的意见,给她见解民事再审的法律规定,希望她不服可依法再审救济。
法律人对此案的观点很多,其中北京知名律师张新年《张新年谈出售熟肉被判十倍赔偿:法条之外还有法律原则和天理人情》很有代表性,归纳其文有如下观点:1、判决缺乏民众对公平的期待。也就是说本案违反了公平原则;2、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适用是对诚实商家的误伤;
3、对恶意打假行为应当予以打击。
笔者作为一个法律人看到此案,凭直觉也感到王亚琼很冤,赞同张新年此案违反了公平原则,但对其“误伤”、“恶意打假应与打击”有不同看法。
因为:1、对于“误伤”说。法律规则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对违法主体的构成要件相同,不应当存在“有良商家”和“不良商家”之分,那是一个有良无良,那是一个道德概念,不是法律概念,这样的区分,正好迎合打假人本案原告邵某,法律救济合法,“不想讨论道德问题”的观点;2、“恶意打假”这一点笔者也不赞同,虽然实践中很多地方对职业打假明知假货故意购买认为不是真正的消费者,将其排除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适用之外,但笔者对此不敢苟同文(《“最高院答复:不再支持职业打假人”断想》)认为职业打假只要依法,获取法定购假赔偿款是无可厚非的,毕竟其行为对防止和杜绝假货的泛滥具有积极意义。
但本案法律上究竟冤在哪儿呢?笔者个人认为系审理法院在法律原则上把握不准、机械适用法条造成:
本案的违法性是客观存在的——150碗扣肉没有任何标识,依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国市监食生〔2020〕25号、《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系三无产品无疑。但本案处罚显失公平的违法性在于:本案虽然是民事案件,但其适用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购假十倍赔偿是一种法定行政惩罚赔偿责任。
1、行政惩罚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主观过错,基于日常熟食品消费的及时性(扣肉很多餐馆都在买,其通过快递、外卖售卖的特性,就符合《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范约束范围)很多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经营实践中就没有制作标识,这有一定普遍性,虽然有瑕疵的法律规范仍然是有效规范,得同等遵照适用,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责任承担的轻重考量因素(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但笔者赞同法律界关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适用上关于“有质量问题”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惩罚赔偿区分。本案150份扣肉没食品质量问题,这没有争议,且根据王女士陈述“那个扣碗,他也是一开始买3份,还说好吃,后来一次买150份(见《女子卖自制扣肉被起诉,顾客称三无产品索赔,法院判决: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这无疑亦是惩罚赔偿的尺度高低考量因素;3、行政处罚责任中有一个重要原则“比例原则”——适当性,行政机关采取的手段必须能够达到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助于目的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必要性,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机关应当选择侵害相对人权益最小的手段;狭义的比例,衡量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手段,不能给相对人权益带来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十倍惩罚性赔偿本身规定是法院作为裁判机关适用的幅度,本案如此之多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为何一二审均抵满惩罚赔偿?这于法、于情、于理说不过去。
上述惩行政罚性赔偿适用原理与民法个错责任因果关系原理是一个法理;与合同违约责任过高法院可以适当调整是一个法律原理。
综上分析,个人觉得,该案一、二审判案的出现,系民事审判领域与行政审判领域不能很好融合,贯通适用,而出现机械适用法律,如此标准判案,街上很多外卖快递、食品小作坊均会遭遇处罚,这显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