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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对法发〔2023〕18号司法解释的遗憾

2023-12-12 23:53阅读:
今天晚上网上浏览,欣喜发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颁发了法发〔202318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18号司法解释”)。笔者立即想到前不久代理的一个申请检察院抗诉案件:
自然人N向银行申请住房装修贷款100万,贷款银行除了借款人名下经营的X苗圃(个人独资企业,借款时评估价600
万,几年后,征地补偿1000多万)抵押担保外,还要借款人提供个人担保,于是找到好友,介绍HGZ三人为其提供了个人保证担保。事后N未能偿还银行借款,于是银行起诉,法院判令N偿还同时,XHGZ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书认定是N住房装修贷款。
后,法院执行时执行了Z的住房。
再后,Z不解:N房屋装修都花费100万,名下苗圃又值1000多万,为何唯独执行了自己的退休后居住住房?经打听,N根本没有住房,也没有装修行为,于是以新证据为由,提起抗诉,检察院受案调查发现N在此之前在银行就有以X苗圃购买化肥名义以“个人助业贷款项目”贷有100万,已经冲贷两三年,而不知何故,这次冲贷又增加要求了HGZ个人担保贷款,且冲贷出来的款项,当天就转入了资金提供人账户,根本没有一分钱用于了住房装修,于是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检查建议书》。
法院没有组织申请人听证(根据最高人民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26号,法院审查是否再审案件合议庭应当“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3个月期满后直接给回复“对XX检察院再审检查建议不予采纳”。
申请人询问检察院依法应当抗诉,检察院最初口头答复,我们向法院发出《检查建议书》检查工作就完了,没有相关规定还能做后续处理。但申请人不知法院不再审,检察院不抗诉的法定缘由,再再三向检察院要么抗诉,要么出具相关不抗诉理由,但检查院在再三要求下,仅仅出具了《信访答复》说明他们发出的《检查建议》法院书面回复是:“不予采纳”,申请抗诉案就终结。
根据民事监督立法目的:法院判决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就应当依法纠正呀?但纠结归纠结,现实就这样让人沮丧。
今天看到两高关于“检查建议”的新规,以为至少对法院不予再审应该给当事人一个说法,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予再审,应当有进一步救济手段,但笔者查阅“18号司法解释”,不组织当事人听证居然有了明文规定,一般只搞“书面审查(第八条)”。
对法院审查不予再审的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并述明理由。人民检察院可以适当方式将人民法院不予再审结果告知申请人。”该条明文规定:法院不告知当事人不予再审法定理由检察院也“适当方式”告知当事人结果。但是人是绝对无法了解到不予再审的理由的。比如上面笔者办理的案件。
笔者作为一个默默无名的最基层法律别人质疑高法、高检位告权重的知名权威专家制定的司法解释,深感惶恐,还请广大法律人指点、释惑,特别是对上述案件的纠结给苦难的退休夫妇权利救济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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