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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裁判文书公开转内控”

2023-12-17 11:47阅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文,要求建设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拟于20241月上线运行,支持全国法院干警在四级法院专网查询检索裁判文书。”自此面向社会的“裁判文书公开网”被仅为法院内部干警查阅的“裁判文书库”所取代。结合近年公开的裁判文书逐年减少,舆论一片哗然。自媒体及微信圈,公众是“一面倒”的质疑和反对声音。很多法律知名学者、法律人撰文引经据典予以批驳,笔者作为一个法律人,对此也向谈谈个人一些想法:
一、法院裁判文书的所有权角度看是否应当公开
法院作为国家依法设立的司法机构,其所有设备设施、运行经费、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全部由国家财政开支,他们的实质就是公务服务、管理机构,法院依法通过当事人、律师、检察官等诉讼参与人参与形成的裁判文书,其所有权自然诉国家所有的公共产品或公共财产,就像国资由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代管一样,司法裁判文书由法院代持、保管,本质上属国家所有。
国家财产的最终处置权依法在代表全国人民行使权力的全国人大及各级人大,而之前及现在全国网络、舆情对法院裁判文书是否公开是一边倒的意向——公开,因此全国人大应当尊重并体现人民这一意向。
二、裁判文书从司法功能的角度看是否应当公开
司法裁判由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功能,这些功能的体现必须以司法公开这一总原则的体现为基础,法律、规范具有高度概括性、抽象
性,只有具体鲜活的裁判文书作出的具体权利义务规范,普通百姓才能在其中受到启发;法律人、法学研究者也才能在具体的各类判决中发现各种问题和不足,推动相应改进、促进法治进步。
三、裁判文书从我党长期工作经验使用的法宝“群众路线”是否应当公开
我国司法现状在人们心目中的评价,我作为一个基层法律人自然比好评说,但最高法、各级法院大量高级法官的落马,以及全国人大大会对司法满意度评价似乎都不是很理想。这与我国司法领域“群众路线”建设、落实差有密切关联。
司法公正性,司法腐败的预防、司法普法、司法监督,民众对司法信仰的建立等等,都需要广大群众的参与,而民众参与司法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了解各项诉讼活动最终形成的成果——裁判文书中记载的诉求、举证、质证、法院依法认定、采信、判令结果。输过司法活动的最终结果都不能公开,司法活动的“群众路线”就是一句空话,司法脱离了广大群众的参与、监督,司法腐败根本上就无法避免。
笔者参与的大量司法实践就有一个感觉:具有司法纠错机制的二审、再审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程序性空转就大量存在:如一个新证据刑事申诉案件,笔者举示一个国家部委公示的新证据,一个高级别法院驳回的理由居然说是“复印件”,按证据规则,国家网站公示证据基于核实的方便性,一般直接就可采信,更何况刑事调查的责任在公权;笔者最近一个新证据担保装修贷款案,新证据显示装修贷款房屋都不存在——裁判基本认定事实错误,但法院依然不予再审。如果这些裁判文书能公开,办案法官自然忌惮,一旦被媒体公开,还不分分钟社死?
目前司法实践中我国很多冤假错案的纠正,也是个案当事人、律师、媒体人通过相关证据、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比较,引发舆情,最终引起相关执法、司法部门高度重视,最终得以纠正的。
四、裁判文书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重要性来看是否应当公开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目前在与经济发达国家的差距如何我想大家心中都有数,社会信用水平的底下给我国给我的经济建设、交流效率和成本带来很大影响和障碍这是一个客观事实。国家也早就认识到社会信用体系重要性,《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二五”规划纲要精神,以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为基础,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推进诚信文化建设。
而社会信用的提高,法院裁判文书的评价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笔者司法实践中如拟上市公司的涉诉案件、公司和个人的贷款是否涉及诉讼案件,各项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主体是否涉及诉讼案件,是否拖欠民工工资等因素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总要影响因素,如果司法文书不公开,上述忌惮因素的消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更加艰难。
五、服务社会经济建设、文明建设的大数据服务网络需要裁判文书公开
依法,现代信息社会涉及的大数据对人们生活生产的重要性大家心理都时非常清楚的。按照法律框架,判决文书与社保(死亡、违法待遇)、民政(婚姻身份关系、社会救助、救济关系确认)、公司(注册投资行为、高管任职资质)等密切关联。而这些信息的畅通无疑给行政、民事主体的工作生活会带来极大便利。基于大数据对人们生活的重要性国家专门成立一个大数据局,主管、协调这方面的工作。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2022122日)也对这项工作的建立做了重要原则、框架指引。各地如重庆《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渝府令[2019]328号、《重庆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20111号、《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等,这些地方法规、规章的建立都是为了利用各种公共资源、大数据服务于人们的生产、生活。如果所有掌握这些公共资源的单位向法院一样,只内部查阅,不向社会公开,大数据的建立就缺乏基础原料,那么社会公共资源就成了一家私产。那种行驶自己手中权利时拿出来,而要承担责任,依法必须存在的大数据证据,就“临时性故障、坏了”的荒唐现象就会经常发生。因此只有形成制度,让公共资源的大数据信息,统一由第三方存档、保管,才能避免杜绝各公共服务部门将向“法院裁判文书”这样的公共资源作为部门私产而独断、专用。
综上,仅仅临时生发的一些断想,还请广大民众、法律人共勉,共同促进法院裁判文书等怎样的公共资源真正服务与社会广大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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