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案例想到“契约精神”的适用困境
2023-08-27 12:34阅读:
世界文明史证明:“契约精神”是社会各种交往活动的基石,是社会效率的保障。东方为体现契约精神,有“子贡问政”、“南门立木”的典故,有“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俗语;西方有传统的基督教的旧约、新约,著名的《五月花号公约》奠基的美国宪政精神。
立法上契约精神体现的合同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也就是非不可抗力,合同相对方必须遵守。“严格责任原则”这个责任原则,基于规范法律术语,可能很多人不理解,但
“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可能三岁小孩也能清楚表达其中含义,但现实、司法实践中,要真正做到,体现这一精神,法律适用可能很难!下面这一案可能能说明这一问题:
目前很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是劳务派遣协议甲方)保安、环卫、食堂等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劳务用工系采取向劳务派遣服务公司(一般是劳务派遣协议乙方)购买派遣劳务的形式来实现的,因为市场经济形势下,这种特殊劳务用工非常普遍,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专节规定了“劳务派遣(第57-67共计11条)”。劳务公司派遣员工的价格自然是双方平等协议一致下达成的协议。
根据典型“劳务派遣协议”,购买服务的价格一般是派遣员工的“基本工资”+
“社保五险”(有的还保函住房公积金)+派出劳务公司合理管理利润。除了这个购买劳务价格约定外,基于目前国家政策对我国就业的保障和促进,经常对法定社保“五险一金”的缴纳不同时期、地区有不同的优惠政策的实际,一般合同都还有这样一个条款“乙方基于国家政策申请、享受的各种优惠、补贴归乙方所有”,也就是说甲方购买派遣劳务是固定的,不因乙方享受国家社保、就业等补助优惠而减少——这个约定契约上是非常明确的。
2020年因新冠疫情对我国就业工作的影响,根据我国经济工作“六稳六保”的总方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各省市根据该政策,出台了具体的实施方案。2020年3月、7月,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统计局4家部门先后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19号)和《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62号)两个文件,文件规定2020年2月至12月,对全市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阶段性免征。
事后,某些地区政府发现对于劳务派遣用工来说,这部分优惠金额不小,而实际用工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这部分人的用工基于社保优惠,作了大量减免,那么乙方应当缴纳的劳务派出员工的社保没有缴纳,这部分就应当退还给行政、事业单位,否则对购买劳务的甲方都不公平。
于是很多地方以政策性文件(甚至审计机关明文发文)要求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派遣劳务支付的上述减免金额予以追缴。
笔者作为某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在接受上述社保是否退费处理意见时,清晰表达了上述合同严格责任原则,但很多领导、法律人士研讨后,是否认为派遣劳务单位因为没有缴纳优惠、减免部分的社保,对甲方不公平,因此这部分就应当退还。
据说:还有部分判决支持了上述主张。
其实本案别说行政机关部分人,就是很多法律人都认为“乙方未缴纳社保,而享受了甲方正常购买派遣劳务价格利益”这对甲方不公平。可作为大政方针早就提倡“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今天的行政管理人员、司法人员,仍然有这样的认识,个人觉得非常悲哀!再重申一遍:严格责任的特征非不可抗力(这个是条款法定的),是不管公平与否的,简单的说,就像买股票(实质是投资契约),买体育、福利彩票(射幸合同),股市涨跌和2元中500万都是不公平的,但这是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能够正常认识、预设的风险,也是市场经济存在风险的基本特征,把这个市场风险纳入“公平”来说事,反而是对市场规则、合同基本原则的戕害和破坏,这种“公平”的改变、实施的结果,恰恰使合同相对人对合同的建立、履行更加不放心,那么必然造成合同朝立夕改的随意性,那么合同的明晰、确定性必然遭到破坏。
本案行政、事业单位正确的救济方式是“亡羊补牢”。服务领域毕竟是市场自由选择,了解因为国家政策优惠,必然导致外外派劳务成本有时相对低于国家核定价格后,可对对应条款进行变更调整或到期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务派遣一般都是一年一签)从新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对相关价格作出对应调整,可事后,以政府权利、司法确认那个非约定的“公平”,个人认为那是非法的与民争利行为,这是与“法治政府”精神相悖的。
上述观点是否正确,还请各界人士、法律专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