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娟律师,只办理婚姻家事案件的杭州律师,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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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hunyin66
男女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房产证登记为“按份共有,女方40%,男方60%”。购房不久后,女方和男方登记结婚。几年后,双方协议离婚,但在协议中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没有对该房屋进行处理。
离婚后,男方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子。
房子是按照产证上女方40%、男方60%的比例还是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割呢?
男方认为:房子是自己婚前个人出资支付定金、首付款并归还贷款,女方母亲只是垫付了中介费、税费,应按照双方实际出资比例予以分割。
女方认为:房子是共同出资购买的,中介费、税费是自己母亲支付的,而且双方已经在产证上明确约定了自己占40%份额,应按照产证比例分割。

法院认为
1、房产证上的登记情况(按份共有,女方40%、男方60%
男女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房产证登记为“按份共有,女方40%,男方60%”。购房不久后,女方和男方登记结婚。几年后,双方协议离婚,但在协议中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没有对该房屋进行处理。
离婚后,男方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子。
房子是按照产证上女方40%、男方60%的比例还是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割呢?
男方认为:房子是自己婚前个人出资支付定金、首付款并归还贷款,女方母亲只是垫付了中介费、税费,应按照双方实际出资比例予以分割。
女方认为:房子是共同出资购买的,中介费、税费是自己母亲支付的,而且双方已经在产证上明确约定了自己占40%份额,应按照产证比例分割。
法院认为
1、房产证上的登记情况(按份共有,女方40%、男方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