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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元之制

2023-06-19 21:12阅读:
晋孝武帝太元元年(376年),春,正月,壬寅朔,帝加元服;皇太后下诏归政,復称崇德太后。甲辰,大赦,改元。丙午,帝始临朝。以会稽内史郗愔为镇东大将军、都督浙江五郡诸军事;(浙江东五郡,会稽、东陽、临海、永嘉、新安也。)徐州刺史桓沖为车骑将军、都督豫、江二州之六郡诸军事,(豫州之历陽、淮南、廬江、安豐、襄城及江州之寻陽,共六郡。)自京口徙镇姑孰。谢安欲以王蕴为方伯,故先解沖徐州。乙卯,加谢安中书监,録尚书事。初,哀帝减田租,畝收二升。九月,乙巳,除度田收租之制,王公以下,口税米三斛,蠲在役之身。
【通鉴】
太元元年,谢安録尚书事,除度田收租之制。度田收租者,晋之稗政,鲁宣公税畝之遗弊也,安罢之,可谓体天经以定民制矣。
王者能臣天下之人,不能擅天下之土。人者,以时生者也。生当王者之世,而生之厚、用之利、德之正,待王者之治而生乃遂;则率其力以事王者,而王者受之以不疑。若夫土,则天地之固有矣。王者代兴代废,而山川原隰不改其舊;其生百榖卉木金石以养人,王者亦待养焉,无所待於王者也,而王者固不得而擅之。故井田之法,私家八而公一,君與卿大夫共食之,而君不敢私。唯役民以助耕,而民所治之地,君弗得而侵焉。民之力,上所得而用,民之田,非上所得而有也。
助、徹者,殷、周之法也,夏则贡矣。贡者,非贡其地之产,贡其人力之所獲也。一夫而所贡五畝之粟,为之制耳。曰五十而贡者,五十为一夫而贡其五也。若夫一夫之耕,或溢於五十畝之外,或俭於五十畝之中,为之一易、再易、莱田之名以宽其征。田则自有五榖以来民,所服之先畴,王者恶得有之,而抑恶得税之?地之不可擅为一人有,犹天也。天无可分,地无可割,王者虽为天之子,天地岂得而私之,而敢贪天
地固然之博厚以割裂为己土乎?知此,则度而征之者,人之妄也;不可度而征之者,天之体也;此之谓体天经矣。
以治民之制言之,民之生也,莫重於粟;故劝相其民以务本而遂其生者,莫重於農。商贾者,王者之所必抑;游惰者,王者之所必禁也。然而抑之而且张,禁之而且偷,王者亦无如民何。而惟度民以收租,而不度其田。一户之租若干,一口之租若干,有餘力而耕地廣、有餘勤而獲粟多者,无所取盈;窳废而弃地者,无所蠲减;民乃益珍其土而競於農。其在彊豪兼并之世尤便也,田已去而租不除,谁敢以其先畴为有力之兼并乎?人各保其口分之業,人各劝於稼穑之事,彊豪者又恶從而夺之?则度人而不度田,劝農以均贫富之善術,利在久长而民皆自得,此之谓定民制也。
太元之制,口收税米三斛,不问其田也。不禁兼并,而兼并自息,举末世之制而除之。安之宰天下,思深而道尽,復古以型今,岂一切苟简之術所可與议短长哉!
【读通鉴论】
鲁宣公十五年(前594年),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
【左传】
初者,始也。古者什一,藉而不税。初税畝,非正也。古者三百步为里,名为井田。井田者,九百畝,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初税畝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畝十取一也。以公之與民为已悉矣。古者公田为居,井竈葱韭尽取焉。
【春秋榖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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