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影视作品进入发行阶段后,当事人还能否解除合同,实务中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主流的观点是不予支持。本文讨论影视作品发行收益产生后未分配收益前,当事人解除合同是否应该被支持。

甲乙联合投资、合作拍摄40集电视连续剧,双方共同投资,按投资比例分配发行收益。乙负责该剧的创作、拍摄及制作,同时负责报批及宣传、发行。该剧发行后产生收益,但乙并未向甲披露收益信息,也未向甲结算收益。甲因乙长期未披露收益信息,未结算发行收益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诉请解除合同。法院支持甲的解除主张,认为:合同签订后,甲按约定支付投资款,但乙自拿到涉案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之后至乙诉请合同解除前长达四年的时间内均未向甲分配过任何收益,也没有按照约定定期向甲提供财务报表,乙的违约行为致使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影视作品进入发行阶段后,当事人还能否解除合同,实务中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主流的观点是不予支持。本文讨论影视作品发行收益产生后未分配收益前,当事人解除合同是否应该被支持。
甲乙联合投资、合作拍摄40集电视连续剧,双方共同投资,按投资比例分配发行收益。乙负责该剧的创作、拍摄及制作,同时负责报批及宣传、发行。该剧发行后产生收益,但乙并未向甲披露收益信息,也未向甲结算收益。甲因乙长期未披露收益信息,未结算发行收益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诉请解除合同。法院支持甲的解除主张,认为:合同签订后,甲按约定支付投资款,但乙自拿到涉案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之后至乙诉请合同解除前长达四年的时间内均未向甲分配过任何收益,也没有按照约定定期向甲提供财务报表,乙的违约行为致使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