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联合投资电影或电视剧,合同包含如下约定:甲向乙发送《影片结算表》,乙应在收到后3日内对其进行确认。甲收到乙的发票后向乙支付票房分账款。该约定中,乙应先开具发票,甲后支付分账款。甲、乙均负义务,但有先后的顺序。
又如:签约后,甲应在7日内向影片专用账户汇入投资款1000万元,乙在收到投资款后90日内开机拍摄。该约定中,甲负有投资义务,乙负有拍摄义务。甲的投资义务在先,乙的拍摄义务在后。

再如:甲乙联合投资摄制军事题材的电视剧,双方共同负责剧本的创作,甲负责影片的备案审查。如备案审查通过,乙应在通过后7日内支付第二笔投资款300万元。该约定中,甲负有完成影片备案审查的义务,乙负有支付第二笔投资款的义务,甲的义务在先。
上述三个案例中,当事人双方均互负义务,且履行均有先后的顺序,此为其共同的特征,但在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案例中,尽管甲乙的义务有先后履行的区分,但如果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义务,后履行一方无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为了保护后履行一方的期限利益或者其履行合同条件的一种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履行期限截至后不履行或者履行其给付义务不符合约定时
当事人联合投资电影或电视剧,合同包含如下约定:甲向乙发送《影片结算表》,乙应在收到后3日内对其进行确认。甲收到乙的发票后向乙支付票房分账款。该约定中,乙应先开具发票,甲后支付分账款。甲、乙均负义务,但有先后的顺序。
又如:签约后,甲应在7日内向影片专用账户汇入投资款1000万元,乙在收到投资款后90日内开机拍摄。该约定中,甲负有投资义务,乙负有拍摄义务。甲的投资义务在先,乙的拍摄义务在后。
再如:甲乙联合投资摄制军事题材的电视剧,双方共同负责剧本的创作,甲负责影片的备案审查。如备案审查通过,乙应在通过后7日内支付第二笔投资款300万元。该约定中,甲负有完成影片备案审查的义务,乙负有支付第二笔投资款的义务,甲的义务在先。
上述三个案例中,当事人双方均互负义务,且履行均有先后的顺序,此为其共同的特征,但在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案例中,尽管甲乙的义务有先后履行的区分,但如果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义务,后履行一方无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为了保护后履行一方的期限利益或者其履行合同条件的一种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履行期限截至后不履行或者履行其给付义务不符合约定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