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联合投资电视剧,一方在向另一方转账时备注为投资款,但双方合作的电视剧不止一部,而且还有其他合作事项。对投资款的性质产生争议时,应如何处理?
约定
2021年3月,甲、乙签订《电视剧联合投资合同》,约定电视剧投资6000万元,甲投资4000万元,乙出资2000万元,甲负责制作。
履行
签约后,乙在一年内分七期向甲转账2000万元,备注均为投资款。

争议
对于乙是否足额支付投资款双方产生争议。甲主张,乙向其所转的2000万元中只有500万元是案争电视剧的投资款,其中1000万是退还的其他电视剧的投资款,500万是偿还的借款。为证明其主张,甲举证乙为其出具的《承诺书》,载明:“今承诺甲投入某剧
当事人联合投资电视剧,一方在向另一方转账时备注为投资款,但双方合作的电视剧不止一部,而且还有其他合作事项。对投资款的性质产生争议时,应如何处理?
约定
2021年3月,甲、乙签订《电视剧联合投资合同》,约定电视剧投资6000万元,甲投资4000万元,乙出资2000万元,甲负责制作。
履行
签约后,乙在一年内分七期向甲转账2000万元,备注均为投资款。
争议
对于乙是否足额支付投资款双方产生争议。甲主张,乙向其所转的2000万元中只有500万元是案争电视剧的投资款,其中1000万是退还的其他电视剧的投资款,500万是偿还的借款。为证明其主张,甲举证乙为其出具的《承诺书》,载明:“今承诺甲投入某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