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联合投资摄制电视剧,约定由一方当事人的关联公司代为发行,并由当事人共同向关联公司出具发行授权书,如发行公司未向当事人结算发行收入,利益受损的一方当事人能否要求关联公司与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约定
2021年3月,甲、乙签订《电视剧联合摄制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拍摄电视剧,共同投资,按投资比例分配发行收益。协议约定:“因甲暂未申领到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甲在该剧的发行上可以由其关联公司丙名义发行,但实际发行必须由甲操控,且该剧发行中产生的所有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甲负责承担,与其关联公司无关”。“甲承诺对丙的行为负全部责任,丙的行为视同甲的行为。”
履行

该剧取得发行许可证后,甲、乙为丙出具发行授权书。丙发行该剧,但未向乙结算发行收益。乙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诉请其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向其支付发行收益。
争议
当事人联合投资摄制电视剧,约定由一方当事人的关联公司代为发行,并由当事人共同向关联公司出具发行授权书,如发行公司未向当事人结算发行收入,利益受损的一方当事人能否要求关联公司与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约定
2021年3月,甲、乙签订《电视剧联合摄制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拍摄电视剧,共同投资,按投资比例分配发行收益。协议约定:“因甲暂未申领到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甲在该剧的发行上可以由其关联公司丙名义发行,但实际发行必须由甲操控,且该剧发行中产生的所有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甲负责承担,与其关联公司无关”。“甲承诺对丙的行为负全部责任,丙的行为视同甲的行为。”
履行
该剧取得发行许可证后,甲、乙为丙出具发行授权书。丙发行该剧,但未向乙结算发行收益。乙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诉请其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向其支付发行收益。
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