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在在项目书或宣传资料中载明的影片制片方与合同书中约定的制片方不一致,履行中,一方提出应该以项目书内容为准,理由是另一方知悉未持异议。当事人之间对此产生争议,应如何确定制片方?

案情
2023年3月,甲、乙就共同投资影片事宜进行磋商。3月5日,甲向乙发送项目书,载明制作单位包含甲、丙。3月10日,甲向乙发送第二版项目书,载明制作单位包含甲、丙、丁。3月20日,乙告知甲确定对影片投资,3月22日,甲向乙发送第三版项目书,载明制作单位包含甲、乙、丙、丁。25日,双方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甲独家负责影片的拍摄、制作。影片制作完成,乙审片后发现质量不佳,要求甲提供会计账簿及财务资料进行审计,甲称丙是联合制片方,会计账簿及财务资料由丙掌握,其无法提供。
当事人在在项目书或宣传资料中载明的影片制片方与合同书中约定的制片方不一致,履行中,一方提出应该以项目书内容为准,理由是另一方知悉未持异议。当事人之间对此产生争议,应如何确定制片方?
案情
2023年3月,甲、乙就共同投资影片事宜进行磋商。3月5日,甲向乙发送项目书,载明制作单位包含甲、丙。3月10日,甲向乙发送第二版项目书,载明制作单位包含甲、丙、丁。3月20日,乙告知甲确定对影片投资,3月22日,甲向乙发送第三版项目书,载明制作单位包含甲、乙、丙、丁。25日,双方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甲独家负责影片的拍摄、制作。影片制作完成,乙审片后发现质量不佳,要求甲提供会计账簿及财务资料进行审计,甲称丙是联合制片方,会计账簿及财务资料由丙掌握,其无法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