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投资合同能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2024-11-07 09:06阅读:
【原创】文/汐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宣传资料虽未被载入合同,也为合同内容。依据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以签订的合同书为限,签约前一方向另一方发送的宣传资料也可成为合同内容。影视投资合同签订前,募资方也有发送项目书的习惯,而项目书的内容有时也不被载入合同,项目书是否是宣传资料?能否参照前述条款将项目书中内容视为合同内容?

案情
2023年3月,甲筹备拍摄影片,向乙募集资金,希望乙对该影片投资。乙要求甲介绍影片项目,当年4月,甲向乙发送影片项目书,载明影片项目相关信息,包含发行方式、投资额、主创团队及主演、上映时间等内容。项目书中部分内容被标注为“待定”、“暂定”、“计划”、“拟邀”。收到甲发送的项目书后,乙表示对该项目有投资兴趣,并与甲见面进一步了解项目内容,乙告知甲其对影片项目会有三个月的考察期,请甲根据项目的变化及时向其发送项目书,以便其准确掌握项目进展及动态。
5月甲向乙发送项目书,与4月内容略有不同,对于变化的内容作出调整,如开机时间延后一个月;6月,甲向乙再次发送项目书,将开机时间再次延后一个月,同时变更导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宣传资料虽未被载入合同,也为合同内容。依据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以签订的合同书为限,签约前一方向另一方发送的宣传资料也可成为合同内容。影视投资合同签订前,募资方也有发送项目书的习惯,而项目书的内容有时也不被载入合同,项目书是否是宣传资料?能否参照前述条款将项目书中内容视为合同内容?
案情
2023年3月,甲筹备拍摄影片,向乙募集资金,希望乙对该影片投资。乙要求甲介绍影片项目,当年4月,甲向乙发送影片项目书,载明影片项目相关信息,包含发行方式、投资额、主创团队及主演、上映时间等内容。项目书中部分内容被标注为“待定”、“暂定”、“计划”、“拟邀”。收到甲发送的项目书后,乙表示对该项目有投资兴趣,并与甲见面进一步了解项目内容,乙告知甲其对影片项目会有三个月的考察期,请甲根据项目的变化及时向其发送项目书,以便其准确掌握项目进展及动态。
5月甲向乙发送项目书,与4月内容略有不同,对于变化的内容作出调整,如开机时间延后一个月;6月,甲向乙再次发送项目书,将开机时间再次延后一个月,同时变更导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