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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垫资

2024-07-23 12:28阅读:
工程垫资
一、条文内容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理解与适用
垫资行为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应直接认定无效。
垫资产生的原因包括:建筑市场供求关系失衡;法律体系不完善;行政监管缺失。
垫资的主要形式包括:全额垫资;最为常见的通过按工程施工进度付款的方式垫资;承包人支付保证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返还,该保证金具有垫资的属性。
承包人垫资的行为以履行施工合同为目的,垫资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不能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
如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垫资本金作为返还财产的内容,相应利息作为损失,按照双方发生的过错处理。
承包人的垫资不能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
垫资是承包人先行代发包人垫付的工程价款,本质也属
于工程价款。
承包人为能承接项目,主动要求垫资,属于承包人的自愿行为,如双方未约定垫资利息,则承包人不能主张利息。
欠付工程款属于发包人的违约行为,且双方关系已转化为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无论双方有无利息约定,发包人均应支付相应利息,区别在于如有约定,按照约定计息;如没有约定,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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