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文内容
合同条款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仅以合同系依据合同示范文本制作或者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合同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一方仅以未实际重复使用为由主张其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证据证明该条款不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除外。

二、理解与适用
格式条款的基本特征是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预先拟定的内容是自己拟定还是采用行政机关、行业或协会的示范文本,并无不同。
合同条款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仅以合同系依据合同示范文本制作或者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合同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一方仅以未实际重复使用为由主张其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证据证明该条款不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除外。
二、理解与适用
格式条款的基本特征是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预先拟定的内容是自己拟定还是采用行政机关、行业或协会的示范文本,并无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