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文内容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理解与适用
抽象的法律规范在适用中必然以具体的事实为对象,而事实的认定须以证据为基础,在事实不能认定时,就会产生由谁承担不利后果的问题,由此引起举证责任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关于举证责任的法律渊源。
举证责任包括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
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称主观上的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行为责任,这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