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文内容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二、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录音资料是否合法的判断标准上,该批复过于严苛。
2003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在判断非法证据时应当进行利益衡量,即对取得证据方法的违法性损害的利益与诉讼所保护的利益进行衡量,以衡量的结果作为判断非法证据的重要考量因素。
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指违反实体法上的规定,一切实体法规范均包括在内。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条件要达到严重的程度,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一般性侵害的,不会导致证据排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