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8【原文】祭仲曰:“都,城过百雉,国之害也。《郑伯克段于鄢》
【原文】祭仲(1)曰(2):'都,(3)城(4)过(5)百雉(6),国(7)之(8)害也[1]。 〖注释〗
(1)祭仲:祭(zhài)仲,郑大夫。祭仲(?—公元前682年),姬姓,祭(zhai)氏,字仲,郑国祭邑(今河南郑州市郑东新区)人,春秋时期著名政治家、谋略家。郑庄公在位,出任卿大夫,深受宠信。郑庄公逝世后,先后扶立郑庄公的四个儿子为国君(即郑昭公、郑厉公、郑子亹和郑子婴),掌管郑国政权数十年,对郑国内部政变频繁负责。郑子婴十二年(公元前682年),祭仲去世。
(2)曰:说。
(3)都:指都会。周时各国把国都叫国,把有宗庙或先君神主的城叫都,没有的叫邑。《左传·庄公二十八年》:“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先君之主,祭祀先君的牌位)。特指首都,国家最高政权机关所在地。
(4)城:义为城墙。 (5)过:超出(某种界限)。超过某种限度的。 (6)雉:量词。古代计算城墙面积的单位,长三丈高一丈为一雉。
(7)国:国家。 (8)之:用在定语和中心词之间,表示修饰、领属的关系,相当于“的”。
(9)害:从“宀”、从“口”,意思是言从家起,而“言”又往往是危害的根源。本义:伤害,损害。灾害。祸害
(10)也:用在句末表示判断或肯定语气。相当于“啊”、“呀”。
【直译】大夫祭仲说:“分封的都城,城墙超过一百雉,就是国家的祸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