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案例4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案、
发生仓单持有人与提货单持有人不一致,站在港口经营人角度,货物给谁会陷入两难。比较理想的做法是两方打一架,谁的拳头大就给谁。说笑了,怎么可能谁拳头大就给谁,应该货物是谁的就给谁才对。这不,两方大打出手,一路基层法院打到最高院,最终提货单持有人笑傲到最后,来看看究竟为何?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21日,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新加坡公司)与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东方公司)签订铁矿粉《买卖合同》,中化新加坡公司将货物委托运输(运输工具为“蓝月亮”轮)后取得指示提单。因沈阳东方公司未支付货款,中化新加坡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将货物转卖给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中化公司以提单换取了提货单,并向海关缴纳了关税。“蓝月亮”轮承载的铁矿粉运至大连港后卸于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港公司)的矿石码头,由大连港公司依据其与沈阳东方公司签订的《委托港口作业合同》及单次《港口作业合同》仓储保管。其后,大连港公司根据沈阳东方公司提供的货物过户证明和其与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向中铁公司出具了入库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