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人不能上头,三思而行。
老刘家动迁。
动迁前,刘老大与刘老二、刘老三签署协议,自己动迁款一半归属老二与老三。
动迁后,刘老大反悔,觉得自己白送老二、老三太亏。便起诉要求撤销赠与。
最终,法院判决,该赠与协议不能随意撤销。
(2019)沪01民终8571号
理由如下,
刘老大与刘老二、刘老三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虽然该协议中约定刘老大分得的动迁款中一半归刘老二、刘老三,但该款项的约定有别于一般的赠与关系,其缘由还是家庭内部事务的安排,所以刘老大以该协议系赠与合同、其有权可以撤销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不予支持。
